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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時事焦點】
醫療過失可以除罪化嗎?

作者:吳流明
台大醫院發生台灣第一起誤植愛滋病患器官事件,而引發爭議,衛生署雖然已經公布台大醫院移植愛滋病患器官事件的調查報告,並提出相關的懲處與建議改善之處,但因此事件之故,醫界一直期盼的醫療過失除罪化的立法,也因此而止,醫療人員也將繼續暴露在動輒觸犯刑法的風險,而使得醫界感到忿忿不平,惟今天之所以產生此問題,恐非在除罪化與否,而是訴訟途徑被誤用所致。

壹、醫療過失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

一、行政責任

在一般醫療過失的場合,最直接,也是最快速的懲罰方式,即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於造成醫療疏失者的相關懲戒與處罰,而這可以分為兩個部分,一方面是對醫療人員的懲戒,另一方面是針對醫療機構的處罰。

就醫療人員而言,目前最主要是針對醫療人員所為的懲戒,最明顯者,即是醫師法,根據此法第25條第1款,若有業務上的重大或重複過失,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 移送懲戒。而根據同法第25條之2第1項,醫師懲戒必須由醫師懲戒委員會為之,而此委員會的組成,由醫學、法學與社會人士共同組成,而此委員會則可為警 告、停業、撤照等決議,而針對此決議,亦可向覆審委員會為覆審請求。

至於就醫療機構而言,則是依據醫療法第108條第1款,若有管理之明顯疏失,致造成病患傷亡者,則主管機關可為行政罰鍰的處罰,並得視情況為停業,甚至廢止開業執照的處分。

二、民事責任

而 在醫療過失的場合,最主要的法律責任,則是來自於病患或其家屬對於醫院與醫療人員的民事求償,而此處必須面臨的問題是,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,關於侵權行為乃採過失責任原則,但由於醫療行為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裡的所謂服務行為,則在如此的情況下,若醫療行為因此產生病患死傷,則是否也必須因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裡的無過失責任,將生疑問。

畢竟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複雜性,若強為適用無過失責任,將可能使醫療人員因怕動輒得咎,而不敢勇於為醫療行為,反對全民的健康產生影響,因此,司法實務即傾向於目的性的限縮,而將醫療行為排除於無過失責任之外。同時,在2004年,立法院亦修正醫療法第82條第2項,將醫療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因故意或過失為限。

文出處:保成文教機構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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